阜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款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589号)等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启用新版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之外,此前制发的税收票证同时停止使用。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五联,规格:241mm×152.4mm。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五)《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六)《税收收入退还书》,联次:五联,规格:241mm×152.4mm。
(七)《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八)《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联次:二联,规格:241mm×152.4mm
(九)《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联次:一联,规格:A4纸
二、统一税收票证种类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地税系统在征收地方各税、社会保险费,以及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缴入国库的各项收入时,统一使用新版税收票证。
三、关于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地税机关领用税收票证的代征代售人、扣缴义务人,请于2013年12月27日前办理税款结报手续,及时领取新版税收票证,确保2014年度代征、代售和扣缴工作的正常开展。
特此公告。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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