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征收窗口发票代开业务行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皖地税[2001]158号)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代开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我市代开发票业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淮南市代开发票业务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附件1)规定执行。但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代开发票业务,仍按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代开发票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仍按《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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