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的公告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第三条修改为:“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5%。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改背景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中关于规定的我省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经研究,进行修改。
二、修改内容
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第三条修改为:“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5%。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三、公告的时间效力
明确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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