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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皖地税[2001]15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

  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执行。

  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的通知》(淮地税函[2009]2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淮北市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略)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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