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7]57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将实行每月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的资源税、烟叶税和按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2018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5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0日。

  二、2月10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1日。

  三、3月10日为星期六,3月11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2日。

  四、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3日。

  五、6月10日为星期日,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1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

  七、11月10日为星期六,11月11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2日。

  八、3月31日为星期六,4月1日为星期日,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2017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日。

  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纳税期限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7]576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7]576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