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征管实际,现就我省范围内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见附件)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之前销售的未完工产品仍按各地原计税毛利率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