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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地征管实际,现就我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见附件)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之前销售的未完工产品仍按各地原计税毛利率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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