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凤台县局、各管理分局、山南征收管理处: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及《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淮府办[2014]12号)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先税后证问题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持以下资料到股权发生变更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1、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2、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3、《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附件1);
4、中介机构出具的股权交易时点公司净资产审核报告;
5、转让价款支付凭证;
6、诚信纳税承诺书(附件3);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若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分不同情形应提供以下资料: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含三年)的财务报表。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低价转让股价的相关文件、批复。
3、股权交易双方亲属关系、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公正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交易各方提供的资料征收税款,交易各方持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淮南市地方地税局个人股权转让完税(不征税)证明》(附件2),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二、关于税款预征问题
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份)转让行为,若股权交易双方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主管地税机关一律先行按照转让价格预征2%的个人所得税,再为其出具税收证明,转让价格低于权属初始成本的,按照权属初始成本价格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税款清缴问题
执行预征税款必清缴原则。自然人股东交易各方签订转让协议并完成权属转让交易的,对其转让所得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做到逐笔核查,清缴税款。
(一)清缴所需资料
自然人股东完成股权交易后5日内,持本通知第一款所列不同情况携带资料到股权发生变更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的税款清缴。
(二)清缴税款期限
主管地税机关自收到纳税人完整变更资料后,开始股权转让的税款清缴。具体清缴期限根据权属交易金额的大小确定如下:交易价格在10万元以内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清缴完毕;交易价格在50万元以内的,要求在1个月内清缴完毕;交易价格在100万元以内的,要求在2个月内清缴完毕;交易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要求在3个月内清缴完毕。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清缴的,必须报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对金额较大,疑点较多,主管地税机关难以清缴的,可移交稽查部门实施查处。
四、关于税款核定问题
自然人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又不能按期提供清缴所需资料导致无法清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此前已预缴税款可直接抵减核定税款,同时保留因税款未清缴导致少缴税款的追溯权。
五、关于税源监控问题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修改AHTAX2013征管系统中股权变更相关信息资料,并严格按照“一户式”储存要求,建立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税源档案包括:
(一)本通知第一款所列资料
(二)《安徽省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附件4)
(三)税款缴纳凭证
(四)《淮南市地方税务局个人股权转让完税(不征税)证明》(附件2);
六、关于责任明确问题
转让方和受让方要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要对其出具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因转让方、受让方原因导致权属转让所得少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主管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工作负全责,对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收征管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七、关于文件的执行日期
本通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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