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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残疾人联合会、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市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为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加强和规范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简化征缴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65号令)、《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皖残联〔2004〕76号)、《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3〕7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开始,对黄山市市直企业交纳保障金的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企业自行申报交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风景区等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企业,均应交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1、企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市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市直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保障金。

2、企业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要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保障金。

3、计算公式为: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三、征收机关

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由黄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四、征收程序

1、每年7-9月为保障金自行申报交纳期,各用人单位应在此期间主动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自行申报交纳上一年度应交纳的保障金,网上申报户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交纳。(鉴于2014年保障金征缴方式的改变,自行申报交纳期截止到2014年10月28日止)

2、企业在申报交纳上一年度保障金时,必须同时附送本单位上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复印件,残疾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五、法律责任

1、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保障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缴,并从限期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擅自少征、漏征、多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1、成立不到一年的企业从成立以后的下一个自然年度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联、地税、财政、人社、统计等部门适时对企业申报交纳保障金的准确性开展核查工作。

附件:1、《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略)

2、《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略)

                                             黄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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