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应用。市局已在门户网站加挂各类办税事项内容及其二维码,并适时通过手机App、微博等渠道主动推送“二维码”。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宣传,将印有“二维码”图标的宣传手册(从市局领取)摆放在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台或咨询台、办税窗口、资料架等明显位置,供纳税人免费取阅,并将全国统一事项“二维码”列表(地税部分)导入触摸屏,供纳税人查阅。办税服务厅人员、基层分局以及12366热线座席人员要引导纳税人主动应用二维码,宣传帮助纳税人理解和使用二维码。
二、加强国地税合作。按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的统一标准,省地税局正在与省国税局联合开发制定安徽省税务系统统一的“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努力做到国地税办税事项共同制作、共同公布、共同宣传。各单位应积极联合国税部门,实现联合宣传,增强宣传效果。
三、加强“二维码”日常管理 。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省局将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不断更新“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实施动态维护。县(市)局应注意与省、市局保持一致,在相应的宣传平台、宣传资料中及时同步予以更新。省局、市局把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列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明察暗访以及绩效考核内容,各单位务必抓紧、抓实、抓好。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市局(纳税服务处 薛金昌,电话:0551-63532817)报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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