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法〔2003〕893号)和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地税〔2003〕67号)及《关于修订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地税〔2014〕9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公告如下:
一、联合企业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2元/吨。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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