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总工会关于委托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地税局、安徽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56号)和中共黄山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字〔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代收范围为全市范围内进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市及屯溪区属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市地税部门代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黄山中支)国库部门后再分别划拨至市总工会和屯溪区总工会。
其他区县所属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所在区县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上缴各区县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后再划拨至各区县总工会。
二、代收方法
(一)代收基数及比例
为简化代收程序,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即上缴比例为0.8%(2%×40%),并由地税部门代收。
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不办理退付业务。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并由地税部门代收。
(二)代收申报及缴纳
为方便缴费人,缴费单位应当按季并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其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可以采用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缴纳或互联网申报缴纳方式。原则上缴费单位应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缴费单位到主管地税部门纳税大厅办理缴款手续的,由主管地税部门经办人员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填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在“缴费单位”一栏,按企、事业单位全称填写;“科目代码”一栏,填写18001款“工会经费”下有关项级科目;“收款国库”一栏,填写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名称,“级次”分别为“市级预算外”或“县(区)级预算外”。
缴费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缴款手续的,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生成扣缴信息,通过相应联网系统从申报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扣缴。
三、对账及划转
月后3个工作日内人行黄山中支国库部门打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预算外收入报表和对账单交市地税部门,由市地税部门核对无误后交市总工会及屯溪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及屯溪区总工会根据报表和对账单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交人行黄山中支国库部门,由人行黄山中支国库部门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转至市总工会及屯溪区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每年12月25日至31日,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暂停收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地方总工会与在与地税部门对账后,应及时填制电汇凭证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将“工会经费”余额清零。
四、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经催报催缴无效的,市、县(区)总工会可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监督检查
市、县(区)总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其它
各区县(除屯溪区外)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具体事项,由当地总工会、人民银行和地税部门协商解决。
黄山市总工会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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