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依照此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印发各地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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