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样本》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1995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发票样本(地税)》(以下简称旧《发票样本》)下发各地使用以来,对加强发票管理、促进我区税收征管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区经济和税收形势的发展,旧《发票样本》已不能满足我区市场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为了适应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地方税收发票管理,结合我区地税系统2002年1月1日起启用干式复写纸发票工作,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对旧《发票样本》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补充,在广泛征求各级地税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样本》(以下简称新《发票样本》),现下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发票样本》是根据信息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按照营业税九大税目分不同行业、不同税率设置。新《发票样本》完善了发票的种类,规范了发票格式内容,统一了部分发票的规格尺寸,基本能满足目前各级地税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二、新《发票样本》汇集了目前各级地税机关使用的主要发票票种,增列了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在我区统一使用的行业性发票票样。
三、新《发票样本》调整的主要票种:
(一)取消《宁夏X X市(县)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宁夏X X市(县)收购发票》、《宁夏X X市(县)出租车发票》、《宁夏X X市(县)饮食业发票》等种类发票。
(二)新增《宁夏X X市(县)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税控计价器专用)、《宁夏X X市(县)文化体育业发票》、《宁夏X X市(县)娱乐业定额发票》、《宁夏X X市(县)饮食业定额发票》、《宁夏X X市(县)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宁夏X X市(县)商品房销售发票》等种类发票。
四、新《发票样本》是各级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印制、审批、管理、检查、鉴别发票的主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发票印制管理规定和新《发票样本》"说明"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有特殊需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新《发票样本》不能满足地税机关征管业务需要的,由市、县地税局根据征管需要设计新发票票样,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二)新《发票样本》不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需要的,由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重新设计新发票票样,经市、县地税局审核批准,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新《发票样本》不能满足纳税人全区性行业经营需要的,由纳税人的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全区行业统一使用的发票票样,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五、未纳入新《发票样本》的各种车票、船票、涉税门票、纳税人衔头发票等其他发票票样,按发票管理权限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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