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严格执行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下发了《关于银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以宁地税发[2001]65号转发了《通知》,并做了具体补充规定,即对纳税人需冲减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由纳税人逐年分别向其主管国家、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但从区局最近了解情况看,个别地区的银行在未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情况下,在一月份纳税期申报纳税时,将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擅自进行了冲减。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贯彻执行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通知》和宁地税发[2001]65号的规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地应对银行200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凡未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自行冲减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5%部分),一律补缴营业税。

二、请各地于二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