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地、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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