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对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收入扣除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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