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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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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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