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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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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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