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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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