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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本着便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对纳税人年纳税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个纳税期。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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