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