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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市县来电询问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的问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规定的以下四类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期限的问题宁财(税)发[2003]98号转发的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问题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

四、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连销经营门店或门市部等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该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按财税[2002]208号件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企业(经济实体)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比例,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计算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不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七、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项目适用政策的问题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非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非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外省区《再就业优惠证》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问题。

由于再就业优惠证的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的记录等,具体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统一印制,实行动态管理,因此,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之前,再就业优惠证原则上在本省(区)使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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