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资料“一户式”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加强征管资料管理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现将《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资料“一户式”归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抄送:区局征管处;分局各局长。
宁夏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2007年3月9日印发
打字:呼娟茹 校对:税管科 宋彬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征管资料“一户式”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资料和档案的科学管理,加强征管基础工作,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征管资料包括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税务登记资料、申报资料,文件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书等纸质、电子资料,也包括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和纳税人报送提供的各种资料,计算机记录和生成的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第二章 征管资料“一户式”信息内容
第三条 征管资料“一户式”归档管理主要是与纳税人直接发生征纳关系而形成的各种资料。主要内容有:
(一)税务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房产土地证,经营地点房产出租、承租、自用的证明资料及完税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停业登记表,核准停业通知书,复业单证领取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以及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提供的批件、证件等资料。
(二)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有关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申报表。
(三)管理服务资料。包括:
1、认定管理类: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外国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残疾人员名册。
2、核定管理类:纳税人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
3、税款延期管理类: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4、减免税管理类: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核准退税通知书,退税(抵税)确认书。
5、税前抵扣管理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6、税收法规的批复类:纳税人请示、咨询有关税收政策、征管法规制度方面问题的报告、文书和来信来访材料,税务机关批复文件及解答记录等资料。
(四)纳税人提供的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经营状况表,现金流量表。
(五)税款征收资料。包括:催缴税款通知书,预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加收罚款通知书。
(六)税务行政处罚资料。包括:税务违法案件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七)纳税评估资料。包括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报告表、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纳税评估清册、纳税评估审核分析工作底稿、纳税评估综合报告。
(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纳入档案管理的其它征管资料。
第四条 年度征管资料归档时,于系统中打印企业基本情况卡也应同时归档。
第五条 征管资料归档以文书归档为主,同时应及时进行电子归档,两种方式互为补充。
第三章 征管资料归档管理方法
第六条 一户式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
(一)各业务部门对采集的税收征管资料按业户档案进行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送交档案管理环节统一管理。
业户档案:对分局查账征收的纳税单位按户建立征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管理,将该纳税单位的当年资料归入该户征管资料档案盒内,次年3月底前整理装订成册,统一交档案管理环节负责。
(二)整理装订《税收征管档案》时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封底。装订要求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七条 一户式税收征管档案的归档
(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环节对分局各业务部门移送的征管资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对资料不完整、内容不属实、装订不规范、填写不标准的应退回做补充处理。
(二)档案资料在归档时应按保管期限分户、分年度进行装订,做到一户一装订。
(三)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要编制案件目录,以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档案卷号按照便于查询和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结合税务登记编号编制,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务代码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
(四)在进行文书归档的同时,档案管理环节须将每户入档的纸质档案通过扫描、电子复制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拷贝,制成光盘形成电子档案,对电子档案进行统一存档保管。
第八条 一户式税收征管档案的移送
下列情况,税收征管档案必须移送。移送时,必须填写《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向迁入税务机关移送;
(二)与国税机关之间的移送;
(三)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主管税务机关移送;
(四)各级检查环节,向纳税人管理环节移送副件;
(五)其它环节移送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一户式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
各部门税收征管档案应归入分局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室要有防盗、防潮、防火、防霉、防鼠等设施。保管人员对税收征管档案应按密级、类别存入档案专柜(架)保存。保管人员因调动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职。
第十条 一户式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
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办法中《税收征管档案归档内容及保管年限表》的规定年限保存。
第十一条 一户式税收档案的调阅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按密级经审批程序报批后,按有关档案调阅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一户式税收征管档案的销毁
(一)分局征管档案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期限定期进行鉴定工作,对保管期满或失去保存价值的征管资科进行销毁。
(二)销毁前首先由经办人员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档案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三)注销业户税收征管档案,应专门存放保管,登记造册,到期后可按销毁制度进行销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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