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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现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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