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纳税评估约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加强和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现将《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纳税评估约谈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抄送:区局征管处;分局各局长。
宁夏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2007年3月14日印发
打字:呼娟茹 校对:税管科 宋彬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纳税评估约谈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约谈工作,指导税收管理员准确把握纳税评估约谈的要点和技巧,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结合我局管户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约谈是对案头分析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由税收管理员向被评估对象进行了了解核实并由纳税人举证的过程。
第三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案头分析时发现的疑点或问题及其复杂程度来确定约谈对象。需纳税人口头解释说明的,一般约请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及其他可以提供相关情况的人员到场。需纳税人书面解释说明的,纳税人除口头解释说明外,还应提供相关的举证资料。
第四条 各业务科室对纳税人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代其进行纳税约谈的,应当审查税务代理人提交的纳税人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确认身份。
第五条 管理员应当在约谈前2个工作日内下发《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以及纳税评估的服务宗旨告之纳税人。需要纳税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通知书上注明。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约谈,需要延期的,应提前在1日前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约谈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日。重新约定的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六条 约谈地点一般应设在分局专门的约谈室。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设在纳税人处或其他地方。
第七条 约谈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税收管理员参加,并要确定主询问人和记录人,对约谈的内容必须制作《约谈举证记录》。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纳税约谈:
(一)约谈主问人向被约谈人做自我介绍,并向其说明纳税评估工作性质和评估约谈的目的。
(二)请被约谈人介绍自己的姓名、职务及在企业工作的时间等。
(三)请被约谈人介绍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项目、经营产品面向的客户群、目前的经营状况、从业人数以及是否享受纳税优惠政策等。
(四)针对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或问题逐项进行谈话了解,对每个问题可根据被约谈人解释的情况跟踪了解。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纳税评估案头分析规则》中不同税种的分析要求发现疑点或问题。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对约谈中纳税人解释不清或需要自查的,应当要求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或问题,对帐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情况认真进行自查,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以书面报告将自查情况详细说明。纳税人应于约谈结束后3日内完成自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自查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说明情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5天。对未按期报送自查报告、提供证明材料的,税收管理员经批准后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对纳税人的自查情况应当进行审核。约谈对象能深入全面进行自查,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明材料准确详实,并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进行自行补缴或调帐的,经审核认可后,可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对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纳税人对疑点进行自查无问题的,或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后认为有偷逃税嫌疑的,应当如实在评估结论中反映并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评估人员应当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拒绝参加约谈或无正当理由不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不能解释清楚的;
(三)对纳税人提出的自查报告和证明材料需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
(四)对自查后自行决定补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在案头分析中未发现但在约谈中出现的问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积累的经验,及时提示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以便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对约谈中纳税人解释不清或需要其自查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向被约谈人说明应自查的内容和报送自查报告的时间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约谈结束时,税收管理员应当将《约谈记录》交与被约谈人确认。如被约谈人有异议,应补充记录。经核实后无异议的,应当要求被约谈人在约谈记录中签写“以上记录内容与我所说一致”并签名。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评估环节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过电话、实地送达向被评估对象宣传纳税评估的目的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理念,使被评估对象能够理解和支持配合纳税评估工作,为纳税评估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充分做好约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据《纳税评估案头分析规则》认真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和相关资料查阅、掌握企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经营产品的主要特点、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相关信息,根据发现的疑点问题,开展约谈工作。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进行评估约谈时要讲究工作技巧,充分结合心理学知识,通过换位思考、捕捉信息等方法,运用积累的管理经验和职业敏感性,根据约谈人解释回答的内容,找准突破口,攻其要害。询问时要环环相扣,考虑问题要全面,并注重运用政策攻心的方式,善于引导,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熟知会计知识、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具备较强的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正确树立纳税评估是深层次的服务管理理念,做好纳税服务,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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