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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落实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征收单位,未分设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 《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 (宁党发〔2015〕22号)精神,根据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开放宁夏建设近翔重大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党办〔2015〕34号)要求,现将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锐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本条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宁党发〔2015〕22号文件下发后,即自 2015年8月1日后经招商引资在宁投资新办的企业。

三、是否属于招商引资企业,以各地负责招商工作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四、是否属于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各地工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是否属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以自治区发改委认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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