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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的通知



【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全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为3000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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