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环境持续复杂、压力加大的严峻局面,增强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2014年-2015年度经营困难、发生亏损的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困难性税收减免规定对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免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级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项目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2014年度发生的亏损额,以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的结果为准,2014年度已入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15年度抵顶。
四、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2015年度发生的亏损额,以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的结果为准,2015年度已入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16年度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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