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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地税系统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地税系统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宁财(预)发〔2017〕29号)精神,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宁夏地税系统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0日

  宁夏地税系统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地税系统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部门预决算,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以及按照规定应予以公开的政府采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全面严谨、注重时效,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要让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部门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地税局各级预算单位是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各级地税局要认真开展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推进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自治区地税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统一时间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八条 政府采购情况等其他信息公开应在发生后20日内公开。

  四、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应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要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要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要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政府性基金支出情况表要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等情况,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各级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开本单位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部门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自治区地税局各级预算单位预决算报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永久保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置“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专栏,主要用于实时公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绩效信息、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等其他信息。对公开内容应编制目录,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公开的信息,应当永久保留。

  第十五条 银川市地税局、石嘴山市地税局、吴忠市地税局汇总公开所属单位预算,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六、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将部门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细化程度等指标进行考核,以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意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地税局将核查各单位预算公开情况,对于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各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自治区地税局绩效考核中扣减单位分值。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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