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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未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纳税人,暂按其开票数额的50%,按照8%应税所得率,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6号)第二条第3款,《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21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第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 对应法规 ————————————————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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