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后的退税工作,现对《关于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退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业务交接单”
为了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管理,注册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注册局”)在向属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属地局”)计会科传递的审批资料中,增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业务交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交接单”)一并进行流转。“交接单”(一式两份)由“注册局”计会科根据传递的审批材料认真填写,加盖计会科公章。
“注册局”传递的审批材料中,应包括“退税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缴款书原件,其他资料为复印件。
二、退库工作办理时限和要求
“属地局”计会科应在收到退税资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库工作。办理退库成功后,应及时将加盖“退讫”业务戳记的缴款书原件和其他需要退回资料,连同加盖“属地局”计会科公章(右下角)的“交接单”一并传递给“注册局”计会科。
三、建立联系机制
“属地局”计会科认为审批资料不全的,直接联系“注册局”计会科补充;发生退库退回业务时,凡属于“注册局”提供账号错误或账号与企业名称不符等原因退回的,应及时联系“注册局”计会科修改审批资料。
附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退税业务交接单(略)
———————————————— 对应法规 ————————————————
关于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属地化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行集中申报属地管理的模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集中申报属地管理的模式,即在税务登记地就纳税人全部房产、土地进行集中明细申报,再按房产、土地坐落地(以下简称“属地”)开具完税凭证,税款按“属地”税务机关对应收款国库入库。
二、我市除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保留企业以外的全部企业实行房地两税集中申报属地管理的模式,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天津市连锁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4]54号)第四条中有关连锁企业房地两税按照主营收入比重划转至所属区县局的规定。
“三区”保留企业房地两税收入归属问题,暂不作调整。
三、各单位要加强房地两税税源信息的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税源信息相互核对的长效机制,确保税源数据库资料的全面完整准确。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程序: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采取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形式。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应按照房产、土地属地区县依次进行。
(三)凡申报税款与税源数据库应纳税款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先到税务机关修改房产、土地明细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五、税收票证的使用纳税人申报税务登记地区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可根据纳税人缴款方式的不同,分别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转账完税证征收;申报“属地”区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只可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
六、退税问题采取由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按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入库地分别提交的退税申请,集中办理退税审批业务,并将审批材料传递给对应地税部门计会科的方式,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入库地计会科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对应国库办理退库。
七、未入库税款的核算与管理按照属地入库的原则,为保证统计口径的统一,开票未入库的税款(包括欠税税款)统一在房产、土地坐落地税务机关核算;追缴开票未入库税款(包括欠税税款)工作由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
八、减免税管理问题税务登记地税务局负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减免审批对象应具体到税源数据库中房产、土地的明细项目,保证减免税统计核算分配到房产、土地坐落区县。
九、滞纳金与罚款的管理问题税务登记地税务局负责滞纳金与罚款的处理,滞纳金与应纳税款一并按照房产、土地的坐落区县划转,罚款计入税务登记地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