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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税教育劳务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二稽查局,票据管理中心:

最近,市局下发了《关于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财税政[2006]6号),明确了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规范教育劳务的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应税教育劳务收费应开具《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

为保证纳税人不因发票种类的变化影响正常业务,此前按照《关于启用<天津市教育经营性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39号)规定,已领购的《天津市教育经营性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教育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6年5月31日。自2006年6月1日起,上述教育发票停止开具,对违规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2006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应持已领购未使用的空白教育发票,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缴销手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将缴销纳税人发票及本局库存发票的情况汇总,填制《发票缴销清单》上报票据管理中心。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使纳税人充分了解教育劳务应税行为使用发票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发票缴销清单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关于应税教育劳务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我局前期下发的《关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财税政[2006]6号),明确了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规范教育劳务的发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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