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为了做好我市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现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流程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审批流程
(一)需要审批事项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报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享受税收协定申请后,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包括申请的资料是否齐全,初步审核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经过初步审核,将符合审批条件的报所长,经审核后,报税管科。经税管科主管人员和科长审核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对不予受理的审批申请。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理由。
(审批流程表见附件)(略)
(四)审批时限
主管地税局应在30个工作El内做出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做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二、非居民事受税收协定备案流程
(一)需要备案的事项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4.除本条一至三项和需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缔约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备案报告后,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包括申请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备案的条件。经过审核,将符合备案条件的资料留存备案,将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三、非独立个人劳务备案的具体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纳税人若享受相关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的,即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需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纳税人,一律适用90天标准。对于在登记时能够确定在华时间的,在登记时一并办理备案手续;不能够确定在华时间的。在来华停留时间90天以前办理。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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