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精神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免自治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宁政函【2003】179号)文精神,对自治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视同为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文规定比例的,可以享受上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规定,请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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