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在对纳税人欠缴税款予以公告前,按照自治区局统一设计的《纳税人欠缴税款告知函》(式样附后),对纳税人欠缴税款予以告知,同时将函告文本上报自治区局一份。各地务必于2004年1月25日前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局。对此,各地要形成制度,今后凡发布对纳税人欠缴税款公告的应同时书面上报自治区局。
———————————————— 对应法规 ————————————————
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制定颁发《欠税公告管理办法》。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在清缴欠税的同时,对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告知。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
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专门发函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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