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双定业户实行定额含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自从推行定额发票以来,对双定业户领取的定额发票如何实行合法、有效的征收管理一直困扰着全区各基层税务机关,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也摸索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但各地存在的差异很大。银川市地税局实行的是定额发票验旧征税的办法,吴忠、中卫、石嘴山市地税局实行的是定额发票即领即征办法。前者虽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后者在管理上虽然能有效控制税款流失,但却与《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之规定相违背。同时,由于业务上的不统一,使软件的修改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阻碍了征管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为了解决这一信息化建设的瓶颈,逐步统一全区征管业务,规范业务操作,并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区局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决定对双定业户实行定额含发票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季定额,按月查补。对实行双定管理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定额核定。对原管户初次核定定额的基数参照上午同期(季度)定额加发票的平均值,对当年新增业户的初次核定定额的基数参照同行业、同地段、同期(季度)、相近规模的纳税户定额进行核定。以后各季度核定定额参照上季度定额和发票领用数额以及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 对定额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当月发票领用数额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定额征税;对发票领用数额高于定额的,除按定额征税外,高于定额部分,根据《宁夏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产生的"定额和发票比对信息表"于次月征收期进行补征,并根据本季定额和发票领用情况,调整下季度定额。
对定额达不到起征点,但当月领用发票数额超过定额并且领用发票数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发票实际领用数额征税。对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根据其领用发票情况,也要及时调整定额,按照上述规定做应征和减免核算。
二、全月停业,停供发票;半月停业,限量供票。对实行定额含发票管理的纳税人,全月停业的,停业期间停止供票;半月停业的,领票数量不得超过当月定额的一半。停业半月以上的,按一个月对待,不足半月的按半月对待。
三、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验旧供新。对于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在发票上加盖业户发票专用章和"减免优惠"条形章。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四、跟踪管理,加强监控。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要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掌握业户经营情况,监督纳税人发票使用,尤其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领用的发票,要防止其将减免税发票转卖或转借他人使用的问题,对于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将免税发票转借或转卖给不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使用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除责令其补缴转借或转卖发票流失的税款外,取消其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资格。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清缴税款,同时交回未使用发票。对税收管理员监管不力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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