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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700元/平方米(含87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800元/平方米(含68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200元/平方米(含62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7.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发[2006]3号)第一条关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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