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工本费发票》的通知
为加强对发票工本费管理,方便纳税人,经研究决定,启用机打《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工本费发票》(以下简称:工本费发票,票样以实物为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在发售发票收取发票工本费时,使用市局统一软件开具工本费发票。
二、工本费发票按照代开发票管理,自2008年7月20日起,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可从票据管理中心免费领取,不对纳税人发售。
三、发票发售人员在开具工本费发票后,应当认真核对发票开具的项目、金额与实物是否一致。发票管理人员在发票日结后,应当核对开具工本费发票的电子数据与实际收款金额、发票实物是否相符。
四、工本费发票为一联发票,发票联交纳税人作为记账凭证,发票存根联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具有查询、统计、打印功能。发票规格:l85×88=48开,每本100份,发票代码8-11位为0205.
五、2008年8月1日起,已印制并附在发票后的工本费收据作废,仍未缴销的由发票发售人员就地缴销,纳税人不得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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