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注: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3号公告),本文自2016年7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试行)的通知 > 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7号)第一条自 2008 年1月1日起废止。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