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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废止市地税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37号)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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