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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对制定的涉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一、《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原营业税预算级次为州级的纳税项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主管征税机关的的通知》(楚国税发[2016]202号)

  二、《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楚国税发[2016]146号)

  三、《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G56楚雄(广通)至大理(江凤寺)高速公路扩容工程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楚国税函[2016]257号)

  四、《楚雄州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楚国税发[2004]54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5日

  《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背景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楚雄州国税局对本级制定的涉及“放管服”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原营业税预算级次为州级的纳税项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主管征税机关的的通知》(楚国税发[2016]202号)、《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楚国税发[2016]146号)、《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G56楚雄(广通)至大理(江凤寺)高速公路扩容工程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楚国税函[2016]257号)、《楚雄州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楚国税发[2004]54号)全文废止。上述文件因上位法失效废止、或已被新规定替代、或调整对象已消失、或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等原因,应全文失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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