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2009年度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南开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领导对《关于市体育局申请所属事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报告》(津地税地[2009]33号)的批示,为支持我市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运动的大力开展,现对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用房及占地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市体育局所属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收入和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免征2009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对市体育局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自用房产及占地,免征2009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房屋出租的,按出租房屋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对市体育局所属天津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2009年度出租的房屋,按出租房屋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其整体开发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待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另行研究确定。
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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