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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6-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20-30

农、林、牧、渔业 3-1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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