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6-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20-30
农、林、牧、渔业 3-1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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