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票据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要求,经市物价局批准,现将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8月1日起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调整、分解为:税务登记证(含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每证3元;税务登记证(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每证7元,其中内芯3元、封皮4元;正本外框每个10元,由纳税人自愿购买;取消税务登记表收费项目。

二、请各主管局按照上述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场所)张贴通告,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对按原标准收取工本费的,做好工本费的退款工作。

三、为做好工本费的结算和清退工作,票据管理中心应按新的收费标准于9月15日前将相关工本费划拨各地税局。各单位8月份收取的工本费,顺延一个月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二○○六年九月一日


关于《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要求,经市物价局批准,现将我市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降低了收费。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