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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楚府办明电[2016]194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州国税系统2017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明节、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清明节:4月2-4日放假,共3天。自治州成立纪念日:4月15日(星期六)、4月16日(星期天)、4月17日(星期一)为法定假日,4月18日(星期二)、4月19日(星期三)补休,共5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4月24日。

  二、火把节:8月14日至16日(星期一至星期三)放假3天,与周末连休。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8月21日。

  三、中秋节、国庆节:10月1-8日放假,共8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特此公告。

                                             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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