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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以及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对制定的涉及“放管服”改革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如下。

  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31号)。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第三条废止。具体内容为:三、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办理税务登记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的规定,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请代开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不需再提供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营运资质有效证明及其复印件。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发票相关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和简化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第二条废止。具体内容为:二、取消“代开发票申请审批”临时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普通发票时,不再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将原来要求纳税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改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报单》(见附件)。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要求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资料即可。

  代开普通发票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即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凭代开申请人合法身份证件代开发票,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报单》,不需要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代开申请人第一次到国税机关代开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普通发票,需要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备查,以后代开申请人再次代开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普通发票只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报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即可,不需再次提供复印件。

  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第四条废止。具体内容为:四、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自行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其上级机构;上级机构对所属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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