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期限顺延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要求,现将我省国税系统2018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事项公告如下:
一、春节:2月15日-21日放假调休,共7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二、清明节:4月5日-7日放假,共3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国庆节:10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若在上述申报征收期限内涉及民族节日放假的,以各地国税机关依法公告的纳税申报征收期限为准。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的公告》解读稿
为了保证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纳税人准确掌握和执行2018年春节、清明节和国庆节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期限顺延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的安排,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的公告》。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1月30日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对201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进行了具体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因此,为了保证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纳税人准确掌握和执行2018年春节、清明节和国庆节所在月份的纳税申报征收期限((元旦、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不符合顺延条件,故不顺延)),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适用的纳税人为:依法应向我省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二)本公告涉及的具体税(费)种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2018年2月的纳税申报征收期限由2月15日顺延至2月22日。
(二)2018年4月的纳税申报征收期限由4月15日顺延至4月18日。
(三)2018年10月的纳税申报征收期限由10月15日顺延至10月24日。
四、其他事项
(一)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内涉及民族节日放假的,以各地国税机关依法公告的纳税申报征收期限为准。
(二)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调休后星期六、星期日须上班的情形除外),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三)上述节假日顺延的纳税申报征收期限,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中进行统一设置,各地国税机关不需重复设置。
(四)若在申报征收期限内涉及民族节日放假的,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相关系统内进行设置,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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