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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理市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奖励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公布《大理市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奖励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

                                             大理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8日

  大理市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2007]第18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大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发票违法案件查处和举报奖励指在大理市范围内,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举报奖励。

  第二章 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发票违法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二)转借发票开具的(发票专用章与税务登记证件所载纳税人名称不符的);

  (三)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

  (四)开具假发票的;

  (五)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六)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发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通过拨打大理税务机关的举报电话或12366进行举报;

  (二)上门举报:直接到大理市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三)信函、数据电文向大理市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资料;实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2人(含)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应逐一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及相关证据。对匿名举报的,可以让其预留一个设定的密码,或者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八条 发票实名举报案件必须立案查处。税务机关在接到举报或上级交办的案件必须在3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且需要延期的,必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查处的发票违法案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者,待案件查实后,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且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也可给予奖励。2人(含)以上联名举报,按1起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经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查实的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根据本案件举报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按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对举报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200元奖励;

  (二)对举报转借发票的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200元奖励;

  (三)对举报开具假发票的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500元奖励;

  (四)对举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1000-5000元奖励;

  (五)对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他涉税案件的举报奖惩,按以下标准执行:

  有收缴入库税款的,按实际收缴入库税款的0.5%以内计发奖励金额,其中收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至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2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金额在4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的,奖励金额在6万元以内计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励;每案最高奖励金额不高于10万元。对涉及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查结后1个月内,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举报奖励金额,填制《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案件查办部门发票管理部门作为密件存档。

  案件查办部门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

  第十四条 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对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其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

  第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案件查办部门发票管理部门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六条 税务发票管理部门在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举报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举报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

  第二十条 所用表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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