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发票相关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和简化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注: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本文第二条自2017年9月8日起失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的要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与普通发票管理相关的、不在税务总局公开清单内的原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并进一步简化后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取消“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办理,默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全部发票,其他纳税人可以使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全部普通发票。
二、取消“代开发票申请审批”【此条款失效】
临时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普通发票时,不再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将原来要求纳税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改为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报单》(见附件)。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要求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资料即可。
代开普通发票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即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凭代开申请人合法身份证件代开发票,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报单》,不需要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代开申请人第一次到国税机关代开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普通发票,需要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备查,以后代开申请人再次代开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普通发票只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报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即可,不需再次提供复印件。
三、取消“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行政许可)”,已有明确规定,不属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要求,从事外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国税机关的证明,按要求缴纳不超过1万元保证金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发票柜台领取发票,不再进行审批。
四、简化普通发票领用流程,保证纳税人发票正常持票量
简化在普通发票领购过程中的税收管理员检查验旧、签字,管理分局领导签字、盖章等程序,纳税人直接在发票发售岗领用普通发票。对经营正常,无税收违章和处罚记录的纳税人,纳税人可持有供正常经营1-3个月使用数量的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发布之日,即2014年2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报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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