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为公路货运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自行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在总局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必须使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票系统"开具公路货运发票。
二、公路货运发票由自治区局统一印制,使用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发票使用压感纸,并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区地税系统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71号)规定的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
三、公路货运发票从2004年7月1日起启用。
四、国家税务总局文中规定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长方形)由自治区局统一制作,统一由各市税务局征管科到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领用。2003年年底自治区局制作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圆形)作废,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收回,交旧领新。代开发票专用章的管理仍按自治区局《关于启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通知》(宁地税发[2003]264号有关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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